发展互助保险的必要性
发布日期:2011-03-22 00:00:00 作者:绍兴市总工会 来源:市总工会
从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所实施的对象看,中,高收入群体将由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共同来建筑社会保障安全网。但是,低收入的群体的保障基本上依靠社会保障来给予实现的,但是,如前所述,社会保障所能给予的保障事实上是低标准的,要想给予比较完整的保障是比较困难的,因为,中国社会保障的基本思路是,实行“救济型”的社保制度,而不实行“福利国家”或“全民皆保险”型的社保制度。因此,在两大保险制度的中间,留下了很大的一块空间,这就是,商业保险所不涉及到的群体(主要是指农村部分),以及一部分群体虽然享受社保给予的保障,但是个人负担明显加重(主要是指城市部中低收入群体)所出现的空间。
我觉得在社会保险以及商业保险中留下的这一大块空间也应当由互助保险来填补。尤其是农村这一块。由于,中国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使得农村和农业发展的速度慢于城市地区的发展。农村所出现的保障方面的空间,暂时无法由社会保险来提供社会保障安全网。而商业保险公司的门槛又比较高,不是大陆的普通农家的经济情况所能支撑的。
而我国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状况令人堪忧。根据2004年12月2日卫生部《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结果》表明,包括农民在内的低收入人群卫生不容乐观,比如,第一,农村就诊率仅为13.92%,与1998年调查结果相比下降了15.4%;第二,在农村,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口比例为9.5%,各种医疗方面的社会保险占3.1%,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点8.3%,没有任何医疗保险的高达79.1%;第三,农村医疗服务费用增长速度超过了人均收入的增长,医药卫生消费支出已经成为家庭食物、教育支出后的第三大消费。过去5年,农村居民年均收入水平增长了2.4%,而农村年均医疗卫生支出则增长了11.8%。因此,如果由农民们自己组织互助保险来填补这块空间,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帮助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将是一种比较切合实际的思路。
所以说,互助保险是在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基础上的补充。社会保险、商业保险与互助保险这三个部分在我国的保险体系中的位置是不能互相取代的,三者互有优势,互相补充。以职工医疗保险为例,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以后,职工因病住院和特殊病门诊纳入统筹范围的医疗费,有一部分需要职工个人自负,一些慢性重病患者因病致贫等问题,也超出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职工个人的经济负担还是很重,特别是对那些中、低收入的职工来说,在患病以后尤其是患大病以后,感到经济上的压力很大。有了职工医疗保险后,参保职工的住院医疗费用将在社保报销的基础上由互助保险支付自付部分的一定比例。这些费用来自职工投保的集资,由于保险费用不高,因此效果也是有限的。采用此办法的企业一般都是效益不太好、无力为职工投保商业险弥补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不足的单位。这是一种通过职工的“集资”投保来解决医疗保险不足的“自救式”方法。实际上,效益好的企业为弥补医疗保险额度不足,往往会给职工投保商业保险。尽管这项保险赔付的金额相对有限,但是能够进一步减轻职工的医药费负担,特别是对于部分生活困难的职工来说,更能够起到缓解燃眉之急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