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章程
发布日期:2022-09-02 14:59:10 来源:
绍兴市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方位提升学校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学校现代治理机制,实施依法治校、治教,促进学校持续、健康、优质、特色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绍兴市职工中等专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规范简称为绍兴市职工中专。
学校住所为绍兴市越城区灵芝街道凤林西路8号。
第三条 学校是经中共绍兴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绍兴市总工会举办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 学校经费来源为工会自有资金差额拨款,开办资金535.36万元,由绍兴市总工会出资。
第五条 学校宗旨:守正创新、立德树人、崇劳尚技。
第六条 学校业务范围:承办职前教育、职工职业教育、岗位技能培训、职业资格教育培训、再就业培训、创业创新培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等培训工作;承担市总工会管理的工会干部教育培训任务,开展工运理论研究和调研工作。
第七条 学校登记管理机关为绍兴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八条 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坚决遵守法律法规、机构编制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坚持公益性,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九条 绍兴市总工会的权利:
(一)提出学校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校长、副校长;
(三)审查学校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四)监督学校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职责。
绍兴市总工会的义务:
(一)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履行职能,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学校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学校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学校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学校宗旨,维护学校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第十一条 学校党支部由中共绍兴市总工会机关委员会管理。学校党支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纪检委员、宣传委员。
第十二条 学校支部委员会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学校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三条 学校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对党支部重要工作进行讨论、作出决定等。
第十四条 学校党支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五条 学校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六条 学校定编18名,领导职数2正1副。校长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负责实施学校行政工作的过程中实行校长负责制。副校长协助校长分管学校具体工作。
第十七条 为更好落实校长负责制,建立由校长、副校长和办公室主任参加的校务会议制度。校务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研究处理学校日常工作中需要校务会议集体决策的重要问题。
学校建立由校长、副校长和科室负责人参加的行政会议制度。行政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具体部署落实学校校务会议的决定、决议,布置学校日常性工作。
第十八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建构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绍兴市总工会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条 学校设置办公室、培训科、学历科共3个内设机构,分别承担相应的职能。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
第二十二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学校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通过公开栏张贴等途径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学校日常经费来源为上级补助收入、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利息收人、租金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按规定设置固定资产账簿和实物清册,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固定资产调入和调出及资产处置手续,做到账实相符。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绍兴市总工会和绍兴市财税、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三十条 学校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经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后,提请绍兴市总工会审查。
(三)章程报送绍兴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
(四)核准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学校因机构撤并等情形需终止的,经绍兴市总工会和绍兴市编办审查同意,向绍兴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绍兴市总工会和绍兴市财税、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是学校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学校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学校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绍兴市职工中专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