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 2021 年新昌县劳动模范评选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23 15:59:17 来源:
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弘扬劳模精神,树立先进典型,激励全县广大职工为“打造创新型城市、建设现代化新昌,努力成为‘重要窗口’中高质量发展的排头兵”建功立业,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在2021年开展新昌县劳动模范评选活动。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
(一)评选范围:2016 年以来,为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在新昌县工作五年以上的外藉劳动者,也可参加评选。
县委管理干部原则上从严控制。已获得新昌县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不参加评选。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五年内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环保事故、重大治安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刑事案件,存在重大失信行为,拖欠职工工资、劳动关系不和谐、未组建工会、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单位责任者,不参加评选。
(二)评选名额:此次评选表彰县劳动模范 20 名,候选名单按 1:1.2 比例推荐产生(见附件)。
劳动模范中各类人员比例:基层一线工作人员不低于50%,农业人员不低于 15%,科教人员不低于 15%,企业负责人不超过 8%,女性不低于 20%,同时考虑被推荐人员所在行业和系统的分布。
二、评选条件
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岗敬业、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服务人民、奉献社会,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突出成绩,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作出突出贡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贯彻新发展理念, 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推动新昌高质量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深化行政改革,推进政府治理现代化,服务群众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促进“五星3A”创建,建设美丽乡村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维护社会稳定, 增进民族团结, 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 在发展绿色低碳循环经济,推进大气污染治理,促进节能减排,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重大工程建设、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抗击重特大自然灾害、应对突发事件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保障和改善民生, 帮助贫困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推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 在本职岗位尤其是苦、脏、累、险等岗位上甘于奉献、业务精湛、技能优异、并能带领职工群众在改革创新、发明创造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评选原则和要求
(一)推荐县劳动模范要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各项事业第一线,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民主推荐、集体研究等规定程序,确保评选出具有先进性、时代性、代表性以及业绩卓著、社会公认的先进个人。
(二)推荐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包括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除符合县劳动模范评选条件外,要求所在单位遵纪守法,有良好的社会形象,承担社会责任;党建工作扎实,有和谐的劳动关系、干群关系和健全的民主管理制度。企业负责人所在单位要求近五年的主要经济指标有较大提高,居于县内或同行业先进水平。
所有推荐对象须征求县纪检监察、公安、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等部门意见。
推荐机关事业单位负责人的,须按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意见;推荐企业负责人的,还须经县市场监管、税务、人力社保、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签署意见。推荐非公有制企业出资人的,还须经过县委“两新”工委签署意见。推荐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和职工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经干部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国有企业的负责人推荐人选要经国资监管机构同意。县劳动模范推荐人选为中共党员的,须经组织部门审核。推荐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的,要充分听取统战部门的意见。
四、评选方法和程序
(一)县劳动模范的评选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基层推荐单位正式上报推荐名单前,要核查被推荐对象公共信用状况(登录信用浙江 http://credit.zj.gov.cn/),核查情况作为附件同时上报。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村民代表大会、社区委员会)讨论同意。推荐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推荐对象还须经所在单位张榜公示,充分接受群众监督。
(二)推荐评选县劳动模范,由县级有关部门、行业、系统按评选方案确定的分配名额推荐产生候选人。由县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人员进行考察、审议,并报县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评定。根据评定结果,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县委常委会审定,并在县级主流媒体公示,再由县委、县政府发文表彰。
五、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劳动模范的评选工作,成立县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具体负责评选工作。县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县委副书记;副主任:县政府联系副县长,县政协副主席、县总工会主席;成员:县委办、县府办、总工会、经信局、教体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人社局、卫健局、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局、税务局、市生态环境局新昌分局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
县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总工会,县总工会党组书记、副主席兼任办公室主任。
六、表彰奖励
评选为新昌县劳动模范的,由县委、县政府授予“新昌县劳动模范”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给予一次性奖励。评选表彰县劳动模范所需经费由县财政保障。
请各牵头单位于 2021 年 9 月 10 日前将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至县总工会经保部。联系人:黄杏燕,电话 86027410,电子邮箱:2538946757@qq.com。
附件:新昌县劳动模范评选推荐名额分配表
中共新昌县委办公室、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