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律解读 >详情

伤残鉴定和后续治疗费鉴定能否同时申请?

发布时间:2024-07-09 作者:

       所谓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給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治疗所需要的费用”。①《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牛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2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人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作为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的“总则”的第17条明确规定了构成残疾所需继续治疗而支出的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此外,其第19条第2款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这表明,构成残疾后所需的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后续治疗费和伤残等级鉴定可以同时鉴定。实务中,对于申请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两项鉴定,因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各地法院在受理伤残 鉴定申请的情况各异。之所以出现此反差现象,主要原因在于目前法律就伤害赔偿案件中如何判断受害人医疗终结尚无规定,以及审判人员对“治疗终结”和“后续治疗费”的认识差异引发了伤残评定时机的争议。    

      关于后续治疗费,实践中的大量案例表明,受害人即使已经出院,但并非出院就等于“完全治愈”,很多受害者需在半年内、一年甚至更长时间后进行二次手术。同时,又因其仅1年的诉讼时效,受害者会处于索赔的两难境地。若法院拒绝伤残等级和后续治疗费同时鉴定,则实际上剥夺了受害人及时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主办:绍兴市总工会 地址:绍兴市凤林西路8号 浙ICP备14041666号